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06

案號

KSDM-113-審交易-1286-20241206-1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28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刑事偵查檢 察官 鄭舒倪 被 告 張中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0881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張中彥考領有普通 小型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12年5月17日22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二路第二車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與尚義街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變換車道時,應注意其他來車,禮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向右變換車道,適有賴游昱峰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乘客林千微,沿中正二路第三車道同向行駛至上開路口,見狀閃避不及,致雙方車輛發生碰撞,賴游昱峰、林千微均當場人車倒地,賴游昱峰因而受有右足撕裂傷共約5公分、左臉、左胸壁、左上臂、右踝、右足挫傷、右臉、左肘、雙小腿擦傷等傷害。被告於肇事後,在偵查犯罪機關知悉其年籍前,即向處理員警供承肇事,自首並接受裁判。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賴游昱峰於本院審理中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