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05
案號
KSDM-113-審交易-1289-20250305-1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28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詠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54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劉詠坦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廷維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其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5434號 被 告 劉詠坦 男 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詠坦(涉嫌發生交通事故逃逸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 民國112年10月31日20時1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三民區自由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至自由一路與龍江街之交岔路口欲左轉彎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未達中心處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適對向有陳廷維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自由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路口,見狀緊急煞車閃避而失控摔倒在地,並受有雙側手部及雙側膝擦傷、左小腿及左足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陳廷維訴由(聲請調解時視為已經告訴)高雄市三民區 公所移請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詠坦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左轉進入龍江街時,聽到後方有機車摔車的聲音,我沒有與對方車輛發生碰撞,我不知道車禍與我有關云云。 2 證人即告訴人陳廷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各1份、監視器影像截圖4張、勘驗報告、檢察官113年9月18日訊問暨勘驗筆錄各1份 證明本案車禍發生經過及現場、車損狀況等事實。 4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告訴人陳廷維因本案車禍所受傷勢情形。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檢 察 官 張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