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18

案號

KSDM-113-審交易-1355-20250218-1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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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35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0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涉犯之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 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被訴上開罪嫌,業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0266號   被   告 甲○○ 男 5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居高雄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3年4月10日7時1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苓雅區澄清路內側快車道由南往北方向駛至該路段與行仁路口時,本應注意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向右變換車道,適有陳○恩(未成年,真實姓名詳卷,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騎乘電動自行車搭載丁○○(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由法定代理人乙○○獨立告訴)沿澄清路混合車道同向行駛至該路口,因閃避不及,2車遂發生碰撞,致陳○恩、丁○○人車倒地,丁○○因而受有左手、左前臂、左大腿、左膝多處擦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㈠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1.被告於前揭時間、地點駕駛自小客車與被害人丁○○搭乘之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被害人丁○○受傷之事實。 2.被告坦承其駕駛行為有犯罪事實所揭過失之事實。 ㈡ 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㈢ 證人即被害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㈣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現場照片12張、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 被告駕車變換車道時,疏未注意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為肇事原因,佐證被告就本案車禍有過失之事實。 ㈤ 高雄市立小港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被害人丁○○因本案交通事故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㈥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被告於肇事後,於警到場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之事實。 二、按駕駛汽車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被告駕駛上開車輛自應注意上揭規定,而依附卷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觀之,本件肇事時地之視線、路況均良好,即肇事當時,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以致發生本件車禍,並使被害人丁○○受有上開傷害,被告顯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被害人丁○○之受傷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另被 告於肇事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名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乙節,有卷附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份可憑,應已符合自首之要件,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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