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1-03

案號

KSDM-113-審交易-1378-20250103-1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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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37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石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撤緩速偵字第97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交簡字第237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吳石角業於民國113年11月9日死亡,有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撤緩速偵字第97號   被   告 吳石角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吳石角於民國112年12月17日12時許,在高雄市○○區○○巷00號住 處飲用保力達藥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13時30分許,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3時50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號前,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檢,並於同日14時11分許對其施以檢測,發現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8毫克,始悉上情。 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石角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復有酒精測試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資料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李汶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育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 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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