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03

案號

KSDM-113-審交易-1379-20250103-1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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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37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麗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 27877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277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謝麗華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因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馬晏茹於本院審理中已成立調解,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足稽,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件: 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7877號   被   告 謝麗華  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麗華(涉嫌發生交通事故逃逸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 民國113年6月12日19時5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大寮區大漢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駛至大漢路、民族路口本應注意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時,應依交通號誌指示行駛,而依當時天候陰、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之情形下,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闖越紅燈直行,適有馬晏茹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民族路由東往西方向直行進入該路口,見狀緊急煞車而失控摔倒地,並受有左手肘、左手腕、左膝擦挫傷、左小腿鈍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馬晏茹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謝麗華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馬晏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份。 (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各1份。 (五)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1份。 (六)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1份。 (七)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相片黏貼紀錄表1份。 (八)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 (九)駕籍查詢資料2份 (十)監視器影像截圖4張。 (十一)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1份附 卷可稽,被告過失傷害犯嫌堪以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張靜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沈毅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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