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10

案號

KSDM-113-審交易-29-20250110-1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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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陽和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91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涉犯之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 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被訴上開罪嫌,業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9198號   被   告 歐陽和生             男 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巷00號             居高雄市○○區○○○路○○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歐陽和生(所涉公共危險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 6月20日20時3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外側快車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至該路段與國道1號高速公路東側便道口前,本應注意在多車道右轉彎,應先駛入外側車道,並注意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指示,行駛在劃設禁止變換車道線之道路,不得變換車道,而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向右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轉彎,適有蕭祥祖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最外側車道由東往西方向直行至上開路口前,遭歐陽和生駕駛之上開汽車撞及,蕭祥祖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併外傷性硬腦膜下出血及腦挫傷出血、四肢擦傷挫傷、頭部創傷併硬腦膜下出血及腦出血手術後併左側無力等傷害。 二、案經蕭祥祖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㈠ 被告歐陽和生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 被告於上開時、地,疏未注意發生車禍之事實。 ㈡ 證人即告訴人蕭祥祖於警詢之證述 本案車禍發生之過程及被告有過失之事實。 ㈢ 證人即告訴人母親蕭鄭春香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 本案車禍造成告訴人受傷之事實。 ㈣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現場及車損照片、行車紀錄器畫面截圖及檔案 本案車禍發生之過程及被告有過失之事實。 ㈤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新高鳳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 告訴人因本案車禍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鄭舒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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