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SDM-113-審交訴-107-20241028-1

字號

審交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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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易璋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易璋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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