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SDM-113-審交訴-115-20241007-3
字號
審交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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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睿賢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4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睿賢被訴涉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 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睿賢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涉犯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罪部分,則由本院另為不受理之判決,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