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日期

2025-01-06

案號

KSDM-113-審交訴-150-20250106-2

字號

審交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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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5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健裕 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葉健裕已於審判中自白 犯罪,本院合議庭認依其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依上述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張瀞文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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