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SDM-113-審交訴-194-20241210-1

字號

審交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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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茹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3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茹芳因涉犯公共危險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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