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KSDM-113-審交訴-200-20241025-1

字號

審交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0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銘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0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銘煌因涉犯公共危險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就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