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KSDM-113-審交訴-200-20241025-1
字號
審交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0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銘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0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銘煌因涉犯公共危險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就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