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02

案號

KSDM-113-審交訴-202-20241202-1

字號

審交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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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文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2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莊文清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發生交通 事故逃逸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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