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KSDM-113-審交訴-203-20250117-1

字號

審交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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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0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EVI KRISWANTO 選任辯護人 吳登輝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8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DEVI KRISWANTO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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