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5-02-03

案號

KSDM-113-審交訴-208-20250203-1

字號

審交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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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0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政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其中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所載過失 傷害罪嫌部分,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此部分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 知,應就此部分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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