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SDM-113-審交訴-208-20250204-2
字號
審交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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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0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政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904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所載過 失傷害罪嫌部分,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 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李政樑於民國113年3月1日18時46分許,過失傷害 告訴人朱芳輝部分之犯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但被告與告訴人業於起訴後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同年9月25日撤回過失傷害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本院同年12月30日行準備程序時,漏未排除此部分犯嫌,誤將此部分犯嫌一併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即應撤銷該部分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