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日期
2025-02-11
案號
KSDM-113-審交訴-30-20250211-1
字號
審交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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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庭祥 選任辯護人 許祖榮 律師 許清連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113年8月7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 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本院以被告賴庭祥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 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在案,有該刑事裁定在卷為憑,現因雙方於審理中調解成立,被告已依調解條件履行,有調解筆錄、被害人家屬陳報狀在卷無憑,本院因認本案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前述規定,將此裁定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張瀞文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