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1-17

案號

KSDM-113-審交訴-307-20250117-1

字號

審交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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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30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宏 選任辯護人 張景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政宏因公共危險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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