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KSDM-113-審交訴-314-20250115-1

字號

審交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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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3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廷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偵緝字第 1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廷祐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魏廷祐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就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於被告另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則由本院另行處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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