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3-20
案號
KSDM-113-審交訴-317-20250320-1
字號
審交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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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3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淑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3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淑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