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3-20

案號

KSDM-113-審交訴-322-20250320-1

字號

審交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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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3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沛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撤緩調 院偵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沛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被告於偵查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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