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1-13

案號

KSDM-113-審交訴-78-20241113-1

字號

審交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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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佳琳 義務辯護人 薛國棟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42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佳琳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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