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KSDM-113-審交訴-93-20241203-2

字號

審交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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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政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 偵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彭政弘因涉犯公共危險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就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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