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SDM-113-審交附民-197-20241209-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7號 原 告 盧怡婷 訴訟代理人 林清堯律師 被 告 賴玉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28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玉嬌因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28號過失傷害案 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雖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死亡經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因原告具狀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予民事庭等語,依前開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