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0
案號
KSDM-113-審交附民-30-20250110-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蕭祥祖 被 告 歐陽和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歐陽和生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原告已具狀撤回告訴 ,經本院以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9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