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SDM-113-審交附民-344-20250303-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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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4號 原 告 方素珍 兼法定代理人 方玉順 原 告 方明和 上 三 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巫郁慧律師 被 告 蔡岳霖 居高雄市○鎮區○○○路000號0樓(指定送達) 訴 訟 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62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