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KSDM-113-審交附民-384-20250326-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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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4號 原 告 龔玫華 訴訟代理人 廖懿涵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龍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44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龍平因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441號過失傷害案 件,經原告龔玫華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雖因被告於113年12月4日死亡,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原告已具狀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予民事庭等語,依前開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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