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KSDM-113-審交附民-572-20250326-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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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72號 原 告 張世岳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 被 告 廖冠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96號, 嗣改分為113年度交簡字第261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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