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KSDM-113-審交附民-588-20241115-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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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8號 原 告 徐偉翔 被 告 駿綸速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駿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同案被告蘇宗林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原告已具狀撤回告 訴,經本院以113年度審交易字第407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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