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KSDM-113-審交附民-600-20250221-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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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00號 原 告 謝淑玲 羅錦輝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威斯律師 被 告 賴義允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51號 ,嗣改分為113年度交簡字第23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賴義允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賴義允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