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KSDM-113-審交附民-601-20250225-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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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01號 原 告 陳天賜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被 告 楊清松 愷興油漆行即王郁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進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255號),經原告 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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