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SDM-113-審交附民-672-20241125-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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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72號 原 告 謝建峰 (年籍詳卷) 被 告 何氏美恆(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435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謝建峰之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何氏美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犯行,就其中被訴過失傷害原告部分, 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簡字第2435號刑事判決認定原告所提告訴不合法並不另為不受理諭知在案,揆諸上開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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