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4

案號

KSDM-113-審交附民-738-20250324-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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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38號 原 告 張家寧 被 告 李立聖 吉翔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698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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