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等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SDM-113-審侵訴-63-20250303-1
字號
審侵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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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侵訴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家睿 選任辯護人 葉千瑞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 113年度偵字第19261號) ,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乘機猥褻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 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因乘機猥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茲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見審侵訴卷第73頁),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至被告被訴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嫌部分,則 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