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KSDM-113-審原交訴-1-20241205-1
字號
審原交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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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原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榮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33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顏榮翔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發生交通 事故逃逸罪及同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