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KSDM-113-審原金訴-28-20241202-1
字號
審原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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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原金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鈺儒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1931號、113年度偵字第8813號、113年度偵字第924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余鈺儒(暱稱「兵馬俑」 )自民國112年 8月某不詳時許起,參與廖東瑞(暱稱「冬瓜檸檬」)、張家駿(暱稱「零零七」)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被告並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為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致附表所示游雅陵、鍾宛琪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附表所示人頭帳戶,再由被告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前往附表所示提地點,領取如附表所示款項,再前往詐欺集團指定之地點,轉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收水手,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來源,被告因之獲得報酬新臺幣2萬元,因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