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KSDM-113-審原附民-55-20250307-2
字號
審原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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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鄧世杰 被 告 蔣景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原金訴字第8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如非犯罪被害人,即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固然因遭詐欺而受有損失,然依據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8936號等起訴書所載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犯罪事實及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集團成員分工內容,可認原告係因遭受詐騙後將受騙款項匯入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後,經同案被告李少榕提領匯入該人頭帳戶內之受騙款項後,將其所提領之詐騙贓款轉交予負責收水之同案被告王志瑋,再由同案被告王志瑋將其所收取之詐騙贓款轉交予同案被告侯騰睿,而認被告侯騰睿、王志瑋及李少榕就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犯行,均涉犯三人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從而,可認被告蔣景宇並非參與原告因受騙而匯款至前開人頭帳戶之詐欺及洗錢案件之犯罪行為人;則依據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對被告蔣景宇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一併予以駁回。 三、至原告對本案刑事案件同案被告候騰睿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部分,則經本院合議庭另行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及同案被告王志瑋及李少榕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均予述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