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01
案號
KSDM-113-審易-1126-20241101-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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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東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毒偵字第24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東翰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楊東翰基於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之犯意, 於民國112年9月17日前某時日,在高雄市○○區○○○○街000號15樓住處樓下,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兄弟」之男子,以新臺幣4、5萬元之代價,購得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之毒咖啡包(下稱毒咖啡包)6包、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愷他命1包、愷他命2罐等物而持有之。嗣於民國112年9月19日18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15樓住處,因另案遭通緝為警緝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咖啡包、愷他命、k盤等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卷內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見院卷第1 33頁),依司法院頒「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得不予說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楊東翰於警偵詢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見警詢5-8頁;偵卷第33-34頁;本院卷第47、129-131、143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暨扣案物照片6張、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80752號、第86167)2份等在卷可佐,足見被告上開任意性白自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均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被告同時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係基於單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之犯意,其所為單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行為,進而侵害單一國民健康法益,並不因持有不同種類之同級毒品,而分別論罪,其所侵害之法益同一,應僅成立單純一罪,且應合併計算其持有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二)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 而查獲」,係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齡、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查獲者而言。經查,被告於警詢中雖供稱其毒品來源為綽號「兄弟」之人,然未提供真實姓名、年籍或足資辨別之特徵,亦無相關通訊軟體之紀錄可以佐證,依上開說明,自難認已符合「供出毒品來源」之要件,而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減刑,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 之禁令,竟仍漠視法令,率爾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5公克以上,對毒品流通及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陳係為供己施用之犯罪動機及目的(見本院卷第141頁)、本件持有之數量(見附表所載)、期間(尚短)、及被告於本院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45頁)、暨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按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4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等級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 1.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均含第三級 毒品成分(各該毒品之檢驗結果、純度、驗前純質淨重均詳如附表所示)乙節,附表「鑑定書及出處」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佐,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 2.至其餘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K盤1個,尚無證據證明與 被告本件犯行相關,且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豪勇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奕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及數量 鑑定結果 (毒品成分、淨重、純質淨重) 鑑定書及出處 1 愷他命1包 ⑴檢驗前毛重57.014公克、檢驗前淨重55.274公克、檢驗後淨重55.252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⑶單包純度約84.3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46.629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80752號) (偵卷第37頁) 2 愷他命1罐 ⑴檢驗前毛重11.819公克、檢驗前淨重5.420公克、檢驗後淨重5.400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⑶單包純度約81.10%,檢驗前純質淨重約4.396公克。 同上 3 愷他命1罐 ⑴檢驗前毛重7.004公克、檢驗前淨重0.465公克、檢驗後淨重0.450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⑶單包純度約72.7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338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86167號) (本院卷第73頁) 4 毒咖啡包 1包 ⑴檢驗前毛重3.453公克、檢驗前淨重2.215公克、檢驗後淨重1.802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⑶單包純度約7.55%,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67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80752號) (偵卷第37頁) 5 毒咖啡包 1包 ⑴檢驗前毛重3.723公克、檢驗前淨重2.094公克、檢驗後淨重1.867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⑶單包純度約8.19%,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71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86167號) (本院卷第73頁) 6 毒咖啡包 1包 ⑴檢驗前毛重3.814公克、檢驗前淨重2.625公克、檢驗後淨重2.372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⑶單包純度約6.39%,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68公克。 同上 7 毒咖啡包 1包 ⑴檢驗前毛重3.574公克、檢驗前淨重2.387公克、檢驗後淨重2.131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⑶單包純度約9.70%,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32公克。 同上 (本院卷第75頁) 8 毒咖啡包 1包 ⑴檢驗前毛重3.374公克、檢驗前淨重2.147公克、檢驗後淨重1.786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⑶單包純度約13.58%,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92公克。 同上 9 毒咖啡包 1包 ⑴檢驗前毛重3.551公克、檢驗前淨重2.354公克、檢驗後淨重2.068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⑶單包純度約9.04%,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13公克。 同上 10 k盤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