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22

案號

KSDM-113-審易-1198-20241022-2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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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1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官駿 (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13年7月29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陳官駿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 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應更正為「陳官駿持有第 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理由欄貳、二、㈢第17行漏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應予更正補充。。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漏 未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理由同漏未說明,與本院科以有期徒刑5月之刑度不符,屬與誤寫、誤算類似之顯然錯誤,核與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無影響,本院既已發現有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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