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24
案號
KSDM-113-審易-1317-20241024-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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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3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清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53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清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 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12日8時53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超商高雄三塊厝店,徒手竊取店內商品茶葉蛋1顆(價值新臺幣【下同】13元)、阿爸ㄟ土豆香蔥花生1罐(價值129元),得手後當場將茶葉蛋1顆食用完畢、阿爸ㄟ土豆香蔥花生1罐則拆封後食用一口復放回貨架上,未經結帳即離開超商並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電動車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起訴後之113年9月18日死亡,有其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