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16

案號

KSDM-113-審易-1354-20241016-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清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243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人之 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清嘉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物 均沒收。 事 實 黃清嘉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19 日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居所,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針 筒注射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再以將甲基安 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理 由 一、以上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且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偵查隊偵辦毒品案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代碼對照表(代號:里偵查00000000)、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申請文號:里偵查00000000)、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及純度鑑定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毒品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黃清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6月30日釋放出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應予追訴處罰。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月確定,並與他案殘刑接續執行,於108年7月10日執行完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5年以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考量上述罪行與本案罪行,罪質相同,足認被告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猶不思澈底 戒毒,竟再犯本案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犯行,足見其未能省思施用毒品所造成之危害,戒毒之意志不堅,實應予譴責。惟念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且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治安雖具危險性,然所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又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心理依賴,應以病人之角度為考量,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與一般刑法犯罪之本質尚非相同,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及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與經濟狀況、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宣告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  ㈠附表編號1至8所載之碎塊狀檢品4包、白色結晶7包,經送驗 後分別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前揭法務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及純度鑑定報告附卷可參,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袋11只部分,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9、10所示之物是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 用之物,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附表編號11至15所示之物雖是被告所有,但查無證據可以證 明與被告此次施用毒品犯行有何關聯性,故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慕珊提起公訴,檢察官毛麗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附錄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備 註 1 碎塊狀檢品4包 驗前合計淨重4.44公克、驗餘合計淨重4.41公克;純度44.10%,檢驗前純質淨重1.96公克,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法務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0580鑑定書(偵卷頁105) 2 白色結晶1包 驗前淨重3.4875公克、驗餘淨重3.3799公克;純度68.5%,檢驗前純質淨重2.98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及純度鑑定報告(偵卷頁71至81、151、153) 3 白色結晶1包 驗前淨重0.8656公克、驗餘淨重0.859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 白色結晶1包 驗前淨重3.4838公克、驗餘淨重3.3748公克;純度71.8%,檢驗前純質淨重14.60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 白色結晶1包 驗前淨重3.4850公克、驗餘淨重3.477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6 白色結晶1包 驗前淨重3.5244公克、驗餘淨重3.518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7 白色結晶1包 驗前淨重6.3854公克、驗餘淨重6.380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8 白色結晶1包 驗前淨重3.4594公克、驗餘淨重3.453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9 注射針筒18支 被告所有 10 吸食器7個 被告所有 11 分裝勺子5支 被告所有 12 電子磅秤3臺 被告所有 13 殘渣袋5個 被告所有 14 夾鏈袋1批 被告所有 15 神奇寶貝盒1個 被告所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