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DM-113-審易-1554-20241230-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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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5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躍中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 第1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躍中前向告訴人林莉香承租高雄市○ 鎮區○○路○○巷000○0號房屋(下稱本案房屋)居住使用,租賃期間為民國112年7月17日至113年7月16日,林莉香並交付進入本案房屋所需之門鎖磁扣2枚(下稱本案磁扣)予陳躍中持有保管。詎陳躍中竟基於損壞他人物品之犯意,於112年7月17日至10月5日22時前之期間內某時,徒手打破本案房屋內之矽酸鈣板隔間牆、撕破牆面壁紙及持有色顏料之畫筆在牆面上塗鴉,並持具有高溫燃燒之不詳物品薰燙床墊致生一焦黑凹洞,以此方式損壞本案房屋內之輕隔間牆面裝潢及床墊。嗣林莉香於同年10月5日22時許,前往本案房屋內察看,始知悉陳躍中已搬離該處,旋即聯繫其出面處理上開毀損事宜並要求其返還持有之本案磁扣,詎陳躍中另基於毀棄他人物品之犯意,於同年10月5日後之某時,拒未歸還本案磁扣而逕自將之丟棄。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業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