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5-03-24

案號

KSDM-113-審易-1955-20250324-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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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95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國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27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劉國富為高雄市苓雅區百立海洋帝國大 廈住戶、告訴人彭世澤為上開大廈保全公司之經理,雙方迭有糾紛。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14時28分許,在上開大廈1樓大廳櫃台之公開場所,對告訴人辱罵稱:我女兒機車斜停,你不爽放個火燒掉懂不懂?不要一天到晚他媽的雞巴懶覺講聽不懂,一個大男人真他媽沒出息等語,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 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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