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2-24
案號
KSDM-113-審易-2015-20241224-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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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01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0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與告訴人丁○○為鄰居,雙方因細故 而生嫌隙,並生訟爭。詎被告竟基於妨害告訴人權利之強制犯意,以不詳方式取得告訴人使用之「09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其使用之「09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文字訊息與告訴人,無端迫使告訴人需接收其輕蔑、嘲笑、謾罵與詛咒之發洩情緒言語。致妨害告訴人正常生活與接收訊息之權利。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係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時,即難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 即告訴人之證述、附表所示簡訊截圖照片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文字簡訊予告訴人,惟堅決否認有何強制犯行,辯稱:這些行為不構成強制罪等語。 四、經查,被告曾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其使用之行動電話,傳送 如附表所示內容之文字訊息與告訴人之事實,業經被告坦認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附表所示簡訊截圖照片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足以認定。 五、惟按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 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構成強制罪。客觀構成要件上所謂強脅,係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即客觀上須施以有形物理力,予他人現時的惡害,形成對於他人之強制或逼迫作用,而能妨害或制壓他人的意思決定自由或意思活動自由,以遂行犯罪目的。是其所保護之法益,固為被害人之自由,惟重在保護個人之意思自由,合先說明。 六、查訊息接收者對於他人所傳送之簡訊,除可自由決定是否開 啟閱讀簡訊內容外,亦可直接將該訊息傳送者設為拒接名單,是傳送簡訊之行為,客觀上尚非對訊息接收者施以強令其必須閱讀之有形物理力,此與刑法強制罪所謂之「強暴」、「脅迫」定義已然不符;而連續性之傳送簡訊,雖會造成訊息接收者心理上之不快及精神上之困擾,惟訊息接收者既可自行決定是否拒接簡訊已如前述,則因訊息接收者未設定拒接所生之簡訊提醒鈴聲,亦難認係具不法實力之強脅行為。從而,縱然被告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足以使告訴人心煩或不便,惟因被告上開傳送簡訊之行為,並非對於告訴人施以必須閱讀之物理強制力,且告訴人所持行動電話接收簡訊之提醒聲音,亦非屬不法實力之強脅行為,則被告所為實與強制罪構成要件之「強暴」、「脅迫」行為有別。況被告傳送簡訊並不會影響告訴人接收其他訊息之意思自由,且縱然告訴人之正常生活權利因被告傳送之簡訊而受影響,然此是否已達影響告訴人意思活動自由之程度,亦非無疑,故本院尚難遽以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相繩。 七、綜上所述,被告傳送簡訊之舉措,與刑法強制罪所謂之「強 暴」、「脅迫」行為相左,且卷內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告訴人之意思自由確有受到妨害而足以妨害其權利之行使,核與強制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難以該罪相繩,是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並未達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以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自難僅憑前揭證據,而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附表: 編號 日期 時間 簡訊內容 1 113年3月6日 下午6時36分 1、感謝字彙大師張○○提供 不涉及違法之「字彙有點 少」一詞,將來只要我看 到有人進出你家,不論是 誰,本人必定奉上此句話 向他問候。 2、另外我想當面向字彙大師 張○○請教,為何小小年 紀「字彙相當多」,然後 可譏諷他人「字彙有點少 」,他是跟誰學的字彙, 能否指點我一下,感謝。 3、你現自學會裝死了是吧? 你當跟我對嗆的勇氣跑到 哪裡了啊?字彙大師張○○是跟誰學的國文?家教真好,酸人功力一流。 註:張○○為告訴人丁○○ 未成年之子。 2 113年3月6日 晚間11時 你家鞋子怎麼不堆門口啦?是你家人都死光了所以沒人穿鞋子了是嗎?祝你家人早日死光! 3 113年3月7日 下午1時5分 銀展兄,怎麼最近都沒有看到字彙大師張○○呢? 4 113年3月18日 下午6時22分 1、下次開庭記得帶著「字彙 大師張○○」,我向跟他 請教如何增進字彙量。 2、祝你全家出門被車撞死 5 113年3月20日 下午5時46分 字彙大師張○○已經死了嗎?我向跟他請教增加字彙的方法,若他還沒死,可打我手機聯繫一下。 6 113年3月28日 下午4時57分 1、我也很願意說你不要臉, 是說你不要臉,不是罵你 不要臉。 2、你就是不要臉,按照你的 邏輯,這是說你不要臉, 不是罵你不要臉,你就是 不要臉,可悲! 3、你剛在法院總是重複那幾 句還說謊,你除了字彙有 點少還唬爛。 4、字彙大師會不會酸你「字 彙有點少」,還是我來跟 大師請教一下,一個人的 字彙多或少,這個多少的 標準怎麼會由他來決定。 7 113年3月29日 上午9時18分 祝你全家出門被車撞死 8 113年4月14日 下午3時33分 字彙大師張○○死了嗎?上次民事開庭你怎麼沒帶大師來法庭,這樣他就少了一次講話酸我的機會。祝你全家及親朋好友出門被撞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