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0-11

案號

KSDM-113-審易-2092-20241011-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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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09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蘭智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9891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 進行,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蘭智維明知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犯罪 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渠等不法行徑,避免遭執法人員追訴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行動電話門號犯罪以掩人耳目,其自可預見如受不明人士委託以個人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代收含有不明驗證碼之簡訊,並將該驗證碼告知該人以供認證,可能供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竟僅因貪圖取得遊戲點數50點,即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以換取遊戲點數50點之代價,將其個人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張育仁」之人,並同意以該門號替「張育仁」收受含有驗證碼之簡訊,再將所收受之驗證碼告知「張育仁」,協助「張育仁」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得以順利向「星城Online」線上遊戲網站申請星城遊戲暱稱「小小維準三密」此一會員帳號使用。嗣「張育仁」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2年10月30日16時許,以FACEBOOK社群平台暱稱「Chengen Wu」之帳號,向黃琮祐佯以欲購買其一拳超人手遊遊戲帳號,並以匯款失敗為由,另提供不明網站予黃琮祐要求於該網站內交易,嗣因黃琮祐無法出金,遂依該網站客服人員之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購買附表所示之GASH遊戲點數,並將所購遊戲點數之序號、密碼等資料提供予該客服人員,該集團不詳成員隨即以上開星城遊戲暱稱「小小維準三密」之會員帳號儲值、兌領上開遊戲點數,而以上開迂迴方式詐得此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8條定有明文。是以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除已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但書規定「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者外,原則上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對後繫屬之案件則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規定甚明。而所謂「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判決意旨參照)。蓋以「同一案件」既因起訴而發生訴訟繫屬,本於國家刑罰權單一之原則,即不容法院再就「同一案件」為重複裁判,且不特其前、後繫屬事實完全相同者,縱令訴訟繫屬發生在先之事實,只為「同一案件」之其中「一部」者,惟其起訴效力當仍及於未及起訴之「他部」,按諸審判不可分之原則,審理事實之法院仍應併予審理,而非可由檢察官另行追訴。是倘一部事實或全部事實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檢察官仍對構成一罪之他部事實或重複事實另行起訴,則法院即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經查: ㈠被告能預見倘任意將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將便於詐欺集團用以訛詐民眾而躲避追緝,而使他人因此受騙致發生財產法益受損之結果,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得利(應為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10年4月8日23時22分許,利用其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為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接收申請網路遊戲星城ONLINE遊戲帳號之簡訊驗證碼,並將所接收之簡訊驗證碼提供予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成功註冊暱稱為「小小維準三密」之遊戲帳號使用。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應為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2年4月2日向少年葉○○(00年0月生,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誆稱可出售網路遊戲之遊戲帳號等語,致葉○○陷於錯誤,於112年4月2日20時56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並將該等點數之序號、密碼告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旋將遊戲點數儲值進本件遊戲帳號內,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應為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一案,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7975號提起公訴,並於113年6月21日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029號,下稱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案起訴書附卷可稽。㈡承上,本案與前案起訴被告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均為「0000000000」號,且均以該門號替詐欺集團成員收受含有驗證碼之簡訊,再將所收受之驗證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協助詐欺集團成員向網路遊戲星城ONLINE申請遊戲暱稱「小小維準三密」之會員帳號,又本案與前案被害人均於遭詐欺後於同日購買遊戲點數,且該等遊戲點數旋於同日儲值至上開會員帳號內,足見被告係以概括之不確定幫助詐欺取財(或得利)之故意,提供同一行動電話門號協助詐欺集團成員申請網路遊戲星城ONLINE遊戲暱稱「小小維準三密」會員帳號之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多次詐欺取財犯行,縱詐欺集團係對數名被害人犯罪,仍無從認為被告所為係數罪,而僅應論以一罪,是本案與前案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同一案件甚明。徵諸本案係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89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3年7月9日始繫屬於本院,有卷附該署函文及其上本院分案章戳可查(見本院簡字卷第1頁),足見前案繫屬在前而本案繫屬在後,而本案與前案乃係同一案件,已如前述,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前案之起訴效力既及於本案,檢察官就本案再行起訴即有就同一事實重覆起訴之情,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卡片序號 點數儲值廠商名稱 交易金額 (新臺幣) 交易時間 1 0000000000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5,000元 112年10月30日18時12分許 2 0000000000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5,000元 112年10月30日18時12分許 3 0000000000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5,000元 112年10月30日20時53分許 4 0000000000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5,000元 112年10月30日21時31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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