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KSDM-113-審易-2134-20241203-2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2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良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7 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恐嚇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文良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並認應分論併罰,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恐嚇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就此部分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