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KSDM-113-審易-2134-20241203-2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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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2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良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7 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恐嚇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文良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並認應分論併罰,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恐嚇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就此部分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