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2-11

案號

KSDM-113-審易-2184-20250211-2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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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18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仲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0780 號、113年度偵字第15153號、113年度偵字第21955號、113年度 偵字第267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仲民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仲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明知並無演唱會門票可以出售,竟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向附表所示告訴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附表所示帳戶。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等語。 二、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二、已經 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3年度偵字第6482、8958、10062、11537號提起公訴,於113年6月17日繫屬本院,由本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1344號審理中(下稱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案起訴書在卷可稽。經核前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3部分,與本案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20之犯罪事實及告訴人完全相同,足認本案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20與前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3確屬事實上同一案件。而本案係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9月10日提起公訴,於113年10月15日始繫屬本院,有本案起訴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文暨其上本院刑事科分案章在卷可稽,是本案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20部分確係繫屬在後,揆諸上揭說明,本案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20部分既係重行起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至於被告被訴本案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9、11至19、21、 22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卓智安 112年12月7日某時許 葉仲民透過臉書社群媒體私訊卓智安,佯稱:有演唱會門票可以販售云云,致卓智安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 ㈠112年12月6日12時43分許 ㈡112年12月9日15時44分許 ㈢112年12月10日5時58分許 ㈠7,520元 ㈡21,000元 ㈢8,00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0 謝育婷 112年12月4日某時許 葉仲民透過臉書社群媒體私訊謝育婷,佯稱:有演唱會門票可以販售云云,致謝育婷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 ㈠112年12月5日1時42分許 ㈡112年12月5日11時51分許 ㈢112年12月6日2時3分許 ㈠2,000元 ㈡3,320元 ㈢3,00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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