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

日期

2024-11-19

案號

KSDM-113-審易-2260-20241119-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26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景權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85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景權與施沛瑜曾為男女朋友,後因故 於民國112年3月18日分手,其2人間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規定之關係。詎黃景權竟意圖散布於眾,於同年月25日某時許,在高雄市區某處,透過不詳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所經營之自媒體YOUTUBE頻道「不能只有我知影」上發布一「網路交友要小心」之公開影片,指稱其前女友不愛護動物,且與其交往期間不忠及很愛有錢人,把錢都拿去養其他男人等語,供不特定人瀏覽,以此方式傳述足以毀損施沛瑜名譽之事。施沛瑜於112年3月27日9時50分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之住處,透過網際網路發現上開影片,乃請黃景權將之下架。詎黃景權又另行起意,意圖散布於眾,於112年3月28日某時許,在高雄市區某處,透過不詳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其所經營之自媒體「渣男渣女株式會社」YOUTUBE頻道中,以「網路交友被騙的辛酸血淚史」之名重新上傳上開影片,施沛瑜見狀後,認其名譽受損,遂向警方報案處理;案經施沛瑜訴請偵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刑法第314條規定,同法第310條之誹謗罪,須告訴乃論。 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黃景權因涉犯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其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施沛瑜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本案誹謗之告訴等情,此有告訴人於113年11月7日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 見審易卷第19頁) ;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