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SDM-113-審易-2336-20241125-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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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3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啟芩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39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劉啟芩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薛允通已聲請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3907號 被 告 劉啟芩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2樓 居高雄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3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啟芩因就都更方案討論事宜,與薛允通意見不合,竟基於 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26日13時1許,在不詳地點使用電子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登入其所使用社群軟體「LINE」之「Jean」帳號後,在特定多數人(共378名成員)得以共見共聞之「河邊里都更專屬園地」LINE群組內,針對薛允通「要不要把全部內容鋪出來」之發言,以「怎麼有狗在叫」、「哈,原來你自己承認了」、「真的很愛對號入座欸」等語辱罵薛允通,足以貶損薛允通之社會名譽及名譽人格。 二、案經薛允通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啟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在「河邊里都更專屬園地」LINE群組內傳送上開文字訊息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沒有在說他,上面很多人在說話,我是指氛圍,不是指某人云云。 2 告訴人薛允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LINE群組「河邊里都更專屬園地」對話紀錄截圖1份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張靜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沈毅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