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4-12-06

案號

KSDM-113-審易-2478-20241206-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47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沅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 字第 828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 簡字第3482號),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劉沅鑫(下稱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認被告對告訴人陳○瑄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對被害人劉○○(民國○○年○○月○○日生)則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漏載被告為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罪部分,應予補充)。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瑄於本院審理中與被告達成調解,告訴人陳○瑄聲請撤回其告訴(基於本人及劉○○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姚億燦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8288號   被   告 劉沅鑫 男 27歲(民國86年4月6日生)             住高雄市鳳山區新富路405巷19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S124892659號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沅鑫與陳○瑄前為夫妻(於民國112年8月5日登記離婚,並 協議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劉○○權利義務),雙方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劉沅鑫竟為下列犯行: (一)於112年7月22日11時許,在高雄市○○區○○路○○巷○○號住處, 因故與陳○瑄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勒住陳○瑄拖行,致陳○瑄跌倒在地,受有左大腿紅2.5×0.3公分、左膝擦傷2×1公分、左踝擦傷2×0.5公分之傷害。 (二)嗣於112年10月14日17時5分許,陳○瑄駕駛車牌號碼BAB-121 9號自小客車前往上址探視會面劉○○,劉沅鑫趁陳○瑄將劉○○抱上前揭車輛副駕駛座時,在車旁操作觀看車上行車紀錄器畫面發現陳○瑄有將畫面檔案刪除後,即不欲讓陳○瑄將劉○○帶走,並徒手要將劉○○抓下車,陳○瑄見狀將劉○○抱起,劉沅鑫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推當時抱著劉○○之陳○瑄,致陳○瑄與劉○○倒地,劉沅鑫見狀仍繼續與陳○瑄拉扯並推擠陳乙瑄,致陳○瑄撞到階梯,陳○瑄因此受有頂部紅1.5×5公分、左手上臂擦傷4×4公分、左手肘擦傷0.5×0.3公分、左手前臂擦傷7×3公分、左手第三指擦傷1×0.2公分、左膝擦傷5×2公分、右上臂7×4公分、右膝擦傷併紅5×2.5公分之傷害;劉○○受有前額瘀傷3×1公分之傷害(陳○瑄所涉傷害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 二、案經陳○瑄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劉沅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陳○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目擊證人劉○希、孫○穗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 (四)杏和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以一 行為對陳乙瑄、劉○○2人為傷害犯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張雅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葉郁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