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DM-113-審易-2499-20250120-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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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49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裕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3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涉犯之刑法第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 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被訴上開罪嫌,業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3435號 被 告 甲○○ 男 5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街0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3年1月1日17時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 號偉峰診所,因其女兒林O萱(未成年,姓名詳卷)遺失健保卡而掌摑林O萱,偉峰診所護理師侯淑英見狀即制止甲○○,因此與甲○○發生口角糾紛。適乙○○欲前往該診所看診,見狀在該診所外騎樓向甲○○稱:好好講話等語,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犯意,在該診所外騎樓之不特定人得共聞共見場所,向乙○○辱稱:(那是我家的事)幹你娘等語。迨甲○○發動機車欲載林O萱離去時,又向乙○○辱稱:「幹,有本事你出來」、「幹你娘」、「幹你娘」等語,足以貶損乙○○之名譽。 二、案經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上開犯罪事實,惟辯稱:我是對著我女兒講等語。 2 告訴人即證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目擊證人侯淑英於偵查中結證之詞。 全部犯罪事實 4 ⑴證人乙○○提供之錄影畫面(檔名:影片1、影片2) ⑵證人乙○○提供之譯文 被告向證人乙○○辱稱:「幹你娘」等語,且辱罵地點在不特定之人得共聞共見之場所。 5 現場監視錄影畫面 佐證本件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請依法論科 。 三、告訴及報告另認被告向告訴人乙○○稱:「有種出來,出來我 跟你單挑」等語,致告訴人心生畏懼,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等語。然查,「單挑」一詞係指一對一的公平競爭或打鬥,有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並非以加害或以加害之旨通知告訴人,以客觀一般人立場來判斷,究與刑法恐嚇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尚無從以刑法恐嚇罪相繩。惟此部分與前揭提起公訴之基本事實同一,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檢 察 官 丙○○